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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1 发布作者: 点击数: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依据

  《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黑教学[2005]16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学函[2008]289号)。

  四、所需要件

  1、评估单位: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2、评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的贯彻实施意见;
  (2)普通高等学校自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各项评估指标等级的依据材料;
  (4)近三年学校出台的有关就业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其它背景材料、原始材料等相关资料;
  (5)近三年就业经费财务预算和决算资料;
  (6)毕业生就业工作硬件建设情况汇总表;
  (7)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任免情况表;
  (8)近三年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的有关佐证材料;
  (9)毕业生对学校就业工作满意程度调查表以及调查报告;
  (10)用人单位对学校就业工作满意程度调查表以及调研报告;
  (11)本校就业工作特色项目的信息资料、媒体报导、奖励证书、全省大会交流的相关材料等;
  (12)本校就业工作的自评报告;
  (13)自评材料和结果汇总表(包括指标名称、自评等级、评定该等级的依据说明、证据或佐证材料目录四个方面)。

  五、评估的程序及时限

  1、省教育厅学生处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的要求部署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并组建“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评估事宜。

  2、学校自评工作。被评高校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由校领导审定后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3、专家组现场评估。由领导小组遴选专家组成“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专家组”,分成若干小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形成专家小组初评意见。

  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

  4、由专家组综合各专家小组的初评意见,形成专家组终评结论,报省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5、省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批准人审定,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网和黑龙江省教育信息网公示。公示5个工作后无异议或举报的对外发布评估结果。有异议或举报的,由专家组审查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就业评估工作每四年开展1次,自2008年开始,每评估年12月份进行,次年2月公布结果。

  六、监督检查

  学生工作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